中山科技專項資金的企業科技創新發展專項資金使用辦法:
一章 總 則
一條 根據《廣東省人民政府印發關于進一步促進科技創新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粵府〔2019〕1號)、《中山市促進科技創新 推動經濟高質量發展的指導意見》和國家稅務部門關于研發費加計扣除等相關政策,為進一步完善我市企業科技創新體系,推動高新技術企業樹標提質,促進我市經濟實現高質量發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中山科技專項資金創新發展(以下簡稱“專項資金”)是指經市政府批準設立,由市財政預算安排,用于促進我市企業科技創新發展的專項資金。
第三條 中山科技專項資金用于支持企業開展科技創新活動,鼓勵企業加大研發經費投入。資金的使用遵循科學客觀、公平公正、杠桿引導、強化監管的原則。
第四條 市科技局是專項資金的業務管理部門,負責專項資金的具體管理,編制經費年度決算,發布申報指南,組織項目申報、審核和評審,提出資金分配計劃。市財政局負責組織開展資金績效評價,對資金使用進行監督管理。
鎮區科技主管部門負責項目審查和推薦等工作。
資金使用單位應對申報項目的合法性、真實性負責,按規定開展績效自評,自覺接受和配合有關部門的監督管理。
第二章 資助范圍與標準
第五條 中山科技專項資金資助對象為在中山市登記注冊、信用良好的企業。
第六條 中山科技專項資金資助類型分為:
(一)中山高新企業技術認定補助:
對首先一次通過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一次性補助10萬元;重新認定通過的,一次性補助5萬元;對新遷至我市、營業收入2000萬元以上的高新技術企業,一次性補助100萬元。
(二)企業研發費后補助:
①對上年度研發費占同期營業收入比例不低于2%且研發費加計扣除額在100萬元(含)以上的企業,根據稅務部門提供的上年度研發費稅前加計扣除額按高3%的比例給予補助;
②對市級創新標桿企業,根據稅務部門提供的上年度研發費稅前加計扣除額按高6%的比例給予補助。
企業研發費后補助金額“就高不就低”不重復支持,實際補助比例根據當年市財政預算情況確定。同一企業同一年度獲得研發費后補助不超過1000萬元。
(三)企業管理升級咨詢輔導補助:
支持港澳臺生產力(促進)中心等科技服務機構為我市企業提供管理升級咨詢輔導服務,對經港澳臺生產力(促進)中心等科技服務機構輔導的企業,按不超過輔導費的60%給予補助,高補助30萬。
(四)省級科技創新券配套補助:
對獲得省級科技創新券并已兌現的企業,按照省級補助對應金額的50%予以配套。
(五)國級、省級科學技術獎補助:
按照我國、省獎勵金額1:1對我國和省科學技術獎獲獎單位給予配套資助。
第三章 創新標桿企業認定
第七條 創新標桿企業須在中山市登記注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有自主研發經費投入和研發活動,且在稅務部門進行納稅申報并享受了稅前加計扣除的企業
第八條 創新標桿企業需滿足以下條件:
(一)成長性指標:
1. 上年度營業總收入在2000萬元(含)~1億元的企業,近兩年收入年均復合增長率不低于30%;
2. 上年度營業總收入在1億元(含)~5億元的企業,近兩年收入年均復合增長率不低于15%;
3. 上年度營業總收入在5億元及以上的企業,近兩年收入年均復合增長率不低于10%。
(二)創新能力指標:
1. 擁有自主研發的知識產權,其中,我國新藥、我國一級中藥保護品種、國級農作物品種等不少于1件;或者發明專利、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等不少于3件;或者實用新型專利、軟件著作權等不少于10件。
2. 近三年企業平均研發投入占比(三年研發投入總和/三年營業收入總和)不低于5%。
第九條 創新標桿企業的認定程序:
(一)申報和推薦。市科技局發布申報通知,明確具體申報要求,申報單位填寫申報資料,鎮區初審后提交至市科技局。
(二)評審。市科技局組織專家或委托第三方機構進行評審和審核,確定創新標桿企業入圍名單。
(三)公示和發布。市科技局對入圍企業名單進行公示,公示后將擬評定的創新標桿企業名單上報市政府,經市政府審定后正式公布。
第三章 申請程序及管理
第十條 中山科技專項資金申請程序:
(一)企業申請。市科技局發布專項資金申報指南,明確申報要求和材料,符合補助條件的企業提出申請。
(二)鎮區審查。鎮(區)科技部門對企業提交的申請進行初審,審查通過后提交至市科技局。
(三)審核或審評。市科技局進行項目審核或組織開展專家評審,并根據需要對項目進行現場核實。
(四)資金撥付。市科技局擬定資金支持方案并予以公示,公示后報市政府審批,安排資金撥付。
第十一條 各企業應按照有關規定,嚴格區分正常的生產成本費用支出和研發費用支出,真實合法填報研發投入數據。對研發費用歸集不合理,受稅務部門核減加計扣除額的企業,市科技局將追回核減部分財政補助資金;一經發現通過弄虛作假手段獲取財政經費補助,市科技局將收回補助資金,并依據科技項目相關責任主體信用管理和科技誠信紅黑榜等有關規定進行信用管理。
第十二條 獲得資助的單位,應配合市科技以及財政、審計、監察部門的監督檢查、數據統計和績效評價。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三條 本辦法由市科技局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實施,有效期3年。原《中山市高新技術企業發展專項資金使用辦法》(中山科發〔2017〕211號)和原《中山市科技創新券專項資金使用辦法》(中山科發〔2018〕299號),在完成2018年項目資助之后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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